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受处分学生改正错误,鼓励受处分学生积极上进,体现学校对受处分学生的教育和关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学籍且在校学习的各类全日制(含大专、中专、五年一贯制)学生,其他学生参照执行。
第二条 处分解除申请期限:
(一)受到警告处分者,从收到违纪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经过6个月的考核期可以申请处分解除;
(二)受到严重警告处分者,从收到违纪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经过8个月的考核期可以申请处分解除;
(三)受到记过处分者,从收到违纪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经过10个月的考核期可以申请处分解除;
(四)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从收到违纪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经过12个月的考核期可以申请处分解除。
第三条 处分解除条件
(一)申请解除处分者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考核期内态度端正、真诚悔改,思想、学习、生活中表现良好,积极参与学院、二级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再无任何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
2.在考核期内每个月认真撰写思想汇报和日常表现总结一次,对违纪行为有深刻认识和反省;
3.全班民主评议有2/3以上同学同意解除处分;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予解除:
1.班级民主评议通过率低于2/3者;
2.在处分期内,再次发生违纪行为者;
3.其他经认定不宜解除者。
第四条 申请处分解除的程序:
(一)符合处分解除条件的学生,自考核期结束起,可以向所在二级学院(部)提出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并填写《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申请表》,列举解除处分的原因和所具备的条件及有突出表现的相关材料,本人签字后提交辅导员;
(二)辅导员根据受处分学生在考核期内的思想汇报和日常表现及考核档案,组织班级全体同学民主评议,提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初步意见,报所在二级学院(部),二级学院(部)经研究提出处分解除的具体意见并提交学生工作部复审。
(三)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工作部决定是否解除。
(四)学生对解除处分事宜有异议的,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五)受到处分的毕业班学生,毕业时察看期不满者,发给结业证书,按结业生就业,同时转为校外察看;察看期满后,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社区对其工作表现出具考察意见,经学校审核,确有进步表现者,解除留校察看处分,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条 学生申请处分解除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申请表(见附件1);
(二)违纪学生思想汇报;
(三)处分前后操行分成绩汇总表;
(四)违纪学生考察期内情况鉴定表(见附件2);
(五)违纪学生谈话记录表(见附件3);
(六)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七)已毕业者,出具所在单位对其工作表现出具考察意见
第六条 学生处分解除后,恢复参与各项评奖评优、获得资助等其他权益的资格。对学生的处分解除材料,学院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0日起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