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切实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3号)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促进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促进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院按照职业化、专业化、专家化方向建设辅导员队伍,逐步提高队伍工作能力、职业素养和学术水平,增强队伍战斗力和凝聚力。
第三条辅导员是高校为实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生成长发展指导和学生事务管理而设置的专职工作岗位。辅导员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的双重身份。
辅导员是学院、二级学院(部)党政组织派往学生年级、班级等学生组织和学生宿舍等场所从事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和管理者,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大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二章 辅导员的要求与职责
第四条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
(一)认真做好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
(二)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三)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
(四)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
(五)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五条辅导员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一)思想政治教育和价值引领。引导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加强与班主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等的联系,共同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党团和班级建设。开展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开展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开展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建设。组织主题班会和主题团日活动。
(三)学风建设。熟悉了解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指导学生开展课外活动与社会实践活动,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四)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开展入学教育、法制教育、校规校纪教育、国防教育、安全教育、习惯养成教育、毕业就业教育及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学生军事训练;组织评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指导学生办理助学贷款,做好学生困难帮扶工作;深入学生宿舍、教室等场所为学生提供学习、生活指导,促进学生和谐相处、互帮互助;组织好学生的劳动卫生活动;参与处理校园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五)协助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培育学生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
第六条学院鼓励辅导员承担适量的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教育、职业生涯指导教育、党课、团课等教育课程,认真指导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辅导员承担的纳入学院整体教学计划内的教学任务课时每学期一般应在80学时之内。
第七条辅导员要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开展工作研究,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创新能力,每学期提交学生思想动态分析报告不少于1篇。
第三章 辅导员配备与选聘
第八条 学院总体上要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辅导员岗位。辅导员按照专兼结合、以专职为主的原则配备。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每个二级学院(部)的每个年级应当设专职辅导员。每个班级都要配备一名兼职班主任。
二级学院(部)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支部(副)书记、院领导列入辅导员岗位编制总数内。
第九条 学校目前暂时按照1:200~1:300的比例配备辅导员,今后逐步充实辅导员人数,达到1:200的目标,同时使队伍的性别、年龄、学历、职称结构趋于合理。
第十条兼职辅导员主要从优秀专任教师、管理人员中选聘,兼职辅导员的工作量按照专职辅导员工作量的三分之一核算。兼职辅导员列入辅导员岗位编制总数内,但应控制在总辅导员岗位数的30%以内。若专职辅导员配备到位,不再设兼职辅导员岗位。
学院鼓励和支持优秀中青年教师兼任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社团的指导教师。
第十一条辅导员选聘应当坚持如下标准:
(一)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
(二)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德才兼备,乐于奉献,潜心教书育人,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
(三)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接受过系统的上岗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四)具有适应工作需要的健康体魄。
第十二条 辅导员选聘计划纳入学院教师队伍引进计划。
辅导员选聘工作要在学院党委统一领导下,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专职辅导员的选聘由二级学院(部)根据辅导员的编制、工作需要和辅导员的条件,提出需求计划或初步人选报人事部门、学生工作部门。学院组织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团委和二级学院(部)等相关单位按辅导员任职条件及笔试、面试考核等相关程序具体负责选聘工作,研究确定人选,报学院批准。
兼职辅导员的选聘由二级学院(部)向学生工作部提出推荐名单,人事、学生工作部门会同研究确定人选,报学院批准。
第十三条新聘任的青年专业教师,原则上要从事4个月至1年的辅导员、班主任工作。
专职辅导员可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二级学院(部)团总支书记等相关职务,并可承担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四章 辅导员培养与发展
第十四条辅导员实行行政职级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学院完善辅导员行政职级晋升制度,可根据辅导员的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确定相应级别的行政级别,享受相应待遇,给予相应的倾斜政策。
第十五条专职辅导员可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
学院结合实际,按统一的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专职辅导员的相应教师职务岗位。
第十六条学院根据辅导员岗位基本职责、任职条件等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的具体条件,突出其从事学生工作的特点。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应坚持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对于中级以下职务应侧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七条学院应成立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具体负责学院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学校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一般应由有关院领导,组织人事、学生工作、教学科研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八条辅导员的培养应纳入高等学校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享受专任教师培养同等待遇。
第十九条学院对新上岗辅导员实行“先培训,后上岗”,进行不少于1周的岗前业务培训。每年有计划的对辅导员进行在岗培训,主要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时事政策、管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和心理学以及就业指导、学生事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化辅导与培训,开展与辅导员工作相关的科学研究。
第二十条学院鼓励辅导员在职攻读与辅导员岗位要求相适宜的管理学、社会学、教育学、心理学等的硕士、博士学位,尤其鼓励在职攻读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生成长发展指导、学生事务管理等方向的硕士学位,并按相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和保证。
第二十一条学院创造条件支持辅导员参加校外培训活动,创造条件支持辅导员考取与辅导员岗位相适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引导辅导员逐步成为理论讲解员、学习引导员、网络评论员、职业指导师、心理咨询师等,以更加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学院鼓励有一定学术研究能力的辅导员主持或参与学术研究活动,每年在校级教育研究和人文科学研究项目中列一定比例的学生工作研究项目,逐步增强辅导员的学术科研水平。
第二十二条学院要积极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创造便利条件,应根据辅导员的工作特点,在岗位津贴、办公条件等方面制定相关政策,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保障。
第二十三条辅导员队伍是学院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对于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辅导员,按照党委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适时提拔使用或向地方组织部门推荐。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 辅导员队伍建设在学院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辅导员实行学院和二级学院(部)双重领导。学生工作部牵头负责辅导员的培养、培训和考核工作,会同组织人事处、团委等部门指导、协调和监督全院辅导员工作,对辅导员队伍的建设、管理和考核提出规划和方案;二级学院(部)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负责辅导员的日常业务指导、管理工作和年度考核等工作。
要把辅导员队伍建设放在与学院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同等重要位置,统筹规划,统一领导。组织人事、团委、教学、科研等部门要积极参与和支持辅导员队伍建设。
第二十六条对辅导员的考核应由组织人事、学生工作部门、二级学院(部)和学生共同参与。考核结果要与辅导员的职务聘任、奖惩、晋级等挂钩。
第二十七条学院要建立科学规范的评价体系,加强对辅导员的工作考核。
评价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学生满意情况、工作开展情况、对学生的指导及教学情况、学术研究情况等。
考核方式包括个人自评、学生评议、二级学院(部)评议、学院相关部门评议。
第二十八条对履行岗位职责不好、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调离辅导员岗位,按学院人事管理相关规定处理。对不能胜任辅导员岗位工作,存在重大失职渎职、严重违纪违法等情况的辅导员,调离辅导员岗位,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学院合理确定辅导员的薪酬标准,结合辅导员的工作特点,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改善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三十条学院每年开展优秀辅导员评选工作,对工作成绩特别突出者授予“学院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
第三十一条学院推荐“优秀辅导员”参加自治区、全国“高校优秀辅导员”评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工作条例》废止。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