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辅导员考核指标体系,逐步实现辅导员考核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合理化和透明化,充分发挥考核工作对辅导员履职情况的鉴定、激励和导向作用,全面提升辅导员综合素质和工作效果,不断完善辅导员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努力建设一支政治思想水平高、专业素质硬、综合素质全面、工作态度积极和个人作风优良、年龄结构合理、稳定的辅导员队伍。
第二条 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 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注重辅导员的思想品质、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以及业务水平、组织领导能力和实践工作经验。
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根据考评内容、程序、方法等客观、公平、公正的进行考核,并将结果向全体考评主体和考评对象进行公开,保障考评对象的知情权。
坚持全面的原则 辅导员考核工作包括辅导员工作的各个方面,以全面的视角对辅导员工作进行考评,全面反映辅导员的工作表现和工作成绩,注重工作绩效,并激励辅导员不断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
第三条 辅导员考核面向全体在岗专职辅导员。由学工部协同二级学院(部)对辅导员进行考核。辅导员考核采用定量(勤、绩)和定性(德、能)相结合的方法,从量和质两方面对辅导员工作进行考核,并细化各考核指标,确保考核的科学性、严谨性和规范性。
第二章 考核程序
第四条 辅导员考评工作在学生工作部和二级学院(部)领导下,采取打分制,辅导员要按规定及时上交个人工作总结报告及相应材料,总结报告和工作记录、相关材料作为考评的参考依据。
第五条 辅导员考核在时间上分为月考核、学期考核和学年考核,月考核等级作为发放辅导员70%月岗位津贴的依据,学期考核等级作为发放辅导员30%津贴的依据,学年考核确定辅导员的年终考核奖和学院推优工作。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辅导员考核按辅导员完成工作情况,由辅导员自评分(A1)、二级学(部)评分(A2)、学工部评分(A3)和学生评分(A4)四部分组成。
月考核总分=A1(30%)+A2(40%)+A3(20%)+A4(10%)
学年考核总分=A1(20%)+A2(40%)+A3(20%)+A4(20%)。
(注:学年考核中的学工部评分由学工部牵头,学工部、人事处、团委、招就办等相关部门综合评定。)
第七条 辅导员月考核等级分为一、二、三等,一等不超过辅导员总人数的20%,二等不超过60%,三等不低于20%。
考核等级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考核分数 |
85分(含)以上 |
70分(含)以上 |
70分以下 |
比例 |
不超过20% |
不超过60% |
不低于20% |
辅导员在当月工作中出现事故或存在违反职业道德(参见第四章第十条)的行为,除按学院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外,同时扣发当月辅导员津贴。
学期考核按照辅导员每学期的月考核平均分评定等级,于第二学期开学后进行考核。
学年考核分为三个等级: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其中,优秀占辅导员总人数的15%、合格和不合格共占85%。
第八条 辅导员基本岗位津贴按平均10元/人标准计算。如辅导员所负责的学生在当学期到校外(顶岗)实习,则不计算人数。
学院辅导员津贴每月发放70%,余下30%按学期考核等级发放。
第九条 对辅导员每月进行一次考核打分。每月学工部依照考核结果确定各辅导员岗位津贴系数,上报组织人事处。
辅导员津贴根据月考核等级的系数乘以学院规定辅导员基本岗位津贴标准计发放。月考核等级津贴系数如下:一等系数为1.2,二等系数为1.0,三等系数为0.8。
第四章 考核结果
第十条凡学期内辅导员工作出现一般事故的,当月考核等级不得为“一等”,学年考核等级不得为“优秀”;辅导员工作出现较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的,事发当月考核等级认定为“不合格”,扣发当月辅导员津贴,并按学院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学年考核一票否决,考核等级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存在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按学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调离辅导员岗位。
(一)一般事故认定
1.需上报的材料等填写出现错漏、虚假或迟交等;
2.学生档案材料(学生信息表)填写不认真、不规范、敷衍了事的;
3.不如实填写《辅导员工作手册》或辅导员其他工作弄虚作假的;
4. 无任何理由不能按时值班的;
5. 对所负责班级学生旷课、缺勤等违纪行为进行包庇,并且私自替学生补假条的;
6. 辅导员工作要求保持通讯畅通,未能按要求保持手机等通讯畅通,出现影响工作的。
(二)较大事故认定(三次一般事故判定为一次较大事故,另外如下情况认定为较大事故)(同时给予警告处分)
1.学生档案材料缺失,又不能给出充分理由的;
2. 特殊群体学生排查出现遗漏或学生擅离学校一天以上出现不良事端而辅导员不知情或未及时上报处理的;
3. 新生注册信息、毕业生资格审查、学生资助等信息出现遗漏、差错的;
4. 值班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5.《辅导员工作手册》、学生档案、学生评优评先材料填写极不负责,经检查为不合格,不认真整改,而且弄虚作假的;
6. 对所负责班级学生旷课、缺勤等违纪行为平时未作出果断处理,所负责班级学生两天以上未在校而辅导员未报告未做工作,直至造成严重的后果方上报,给予重大处理的;
7. 学生心理教育工作不积极,心理咨询室发现心理问题学生后与班级辅导员沟通,但因辅导员态度不积极、处理不及时致问题恶化或导致严重后果的;
8.不接受工作任务,屡教不改的;屡次不能按时完成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重大事故认定(两次较大事故判定为一次事重大事故,另外如下情况认定为重大事故):(同时给予记过)
1. 所负责班级学生出现突发事件未及时赶到现场处理;重大维稳值班工作不到位及处理学生事件不到位,出现学生群体事件、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其他重大事件及学生非正常死亡的;
2. 在学生党员发展、评奖评优、奖助学金的评定发放、学生组织发展等重大工作中弄虚作假,出现学生有效投诉经查属实的;
3. 不深入班级、宿舍、课堂,不解决工作职责内学生存在的各种问题,导致出现严重学生事件或虚报、瞒报所带班级学生不良重大事件,经查属实的;
4. 所带班级学生做出严重损坏学校荣誉的事情,经查属辅导员工作失误造成的;
5. 不重视教师职业道德修养而在学生中产生恶劣影响或因个人工作不力而直接造成学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
6. 所负责班级在学院的重大活动中,组织不得力或不参与,导致造成混乱局面,影响极坏的;
7. 无故旷工两天及以上(正常上班和值班时间段)。
(四)违反职业道德或违法违纪的行为:
1.发生学院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中的相关行为,经查属实的;
2.发生违法违纪严重事件,经查属实的;
3.其他经学院界定为属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以上行为除按《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新建职院〔2019〕40号)处理,还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在考核学年内,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在同等情况下可优先考虑确定为“优秀”等级:
1.所负责班集体或班级学生有获市级以上(含)表彰的;
2.在维护校园稳定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受到学院表彰的;
3. 积极主动、创新工作方法,提出的建议、意见、方案、措施等被学院采纳的;
4. 学生管理方面的论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的;
5. 其他可以优先考虑的情况。
第十二条学院每年评选一次“优秀辅导员”,一年内两学期月考核4次及以上为“一等”的辅导员方才有资格参加评选,一年内月考核均为“一等”的直接授予“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但优秀辅导员人数不突破辅导员总人数的15%。
第十三条考核结果作为辅导员奖惩、津贴发放、职务晋升及人事处年终考核推优的依据,一年内三次(含)月考核分在60分以下的辅导员将调离岗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工部负责解释。
附件1: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月考核打分表
附件2: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学年工作考核打分表(院部用表)
附件3: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学年工作考核评价表(学生用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