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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暂行)

发布日期:2021-01-05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和实现高等教育目的,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培育良好的校风学风,营造文明、和谐、平安的校园环境,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按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学院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手续完备、处分适当,同时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四条 学生违规、违纪,学院视其情节轻重及其对所犯错误的认识,给予违纪警示、通报批评或相应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 违纪警示或通报批评

第五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违纪警示或通报批评:

(一)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300元以下,未造成严重后果,并能按价格赔偿损失的;

(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0学时者;

(三)违反课堂纪律,未造成较大影响者;

(四)违反网络使用规定,情节轻微者;

(五)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情节轻微者;

(六)围观赌博不予报告者;

(七)违反学院其他规定,情节较轻者。

第六条 违纪警示和通报批评的程序

(一)对学生执行违纪警示或通报批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二)对违纪学生进行违纪警示,由二级学院(部)开具书面警示单,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三)对违纪学生进行通报批评,由二级学院(部)决定,并在二级学院(部)内通报批评;需向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的,所在二级学院(部)报学生工作部备案,由学院决定。

第三章违纪处分的具体内容

第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司法或公安部门处以警告、罚款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司法或公安部门处以行政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被司法机关处以刑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致伤者,除要负担受伤人的全部医药费、营养费等相关费用,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校期间(不论校内校外)打架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行为恶劣,造成重大影响及严重后果者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唆使者给予留校察看,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行凶报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因教育、管理、服务等原因威吓、辱骂教职工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围攻或殴打教职工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因教育、管理、服务等原因威吓、辱骂、围攻或殴打学生干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

(六)对打架事实包庇、知情不报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七)未参与打架,但对打架造势、助威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九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有下列行为,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1.单次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单次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1500元以下,给予记过处分;

3.单次作案价值在1500元(含1000元)至2500元,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作案金额巨大(超过3000元)或经劝阻不改两次以上作案的,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为盗窃分子窝赃、销赃、转移赃物或提供信息、作案工具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凡经保卫处或公安部门确认其为撬盗者,虽未窃得财物,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凡经保卫处或公安部门确认其为抢劫者,按国家相关法律处理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结伙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的为首分子,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偷窃公章、保密文件、重要档案等物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对侵犯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冒用学院或他人名义,侵害学院或他人利益,给学院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捏造事实,写诬告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敲诈、勒索、威胁或迫害他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盗用、涂改证件,冒领他人存款、邮寄的钱物者,除追回或赔偿所冒领的钱物外,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对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学院仪容仪表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一)打骚扰电话或通过手机传播淫秽信息,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偷窥行为、偷盗异性隐私物品等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处理男女关系不道德造成不良影响、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的或留宿在异性宿舍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从事色情陪侍、卖淫嫖娼,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传播、复制、贩卖非法、淫秽书刊和视频者,其情节尚未构成治安或刑事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或走私、贩私、吸毒、贩毒等非法行为,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为赌博提供赌具或场地、为赌博通风报信、组织或发起赌博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走私、贩私、吸毒、贩毒等非法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不论校内校外)不得醉酒及酗酒。对酗酒影响校园秩序、损害大学生形象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酗酒滋事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园内,禁止吸烟。违反学院禁止吸烟规定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在体育场馆及塑胶体育场地吸烟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吸烟引起火灾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对扰乱正常教学、生活、公共秩序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不服从学院重大节点、一级响应管理要求,明知故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违反学院规定,未经任课老师允许,上课期间玩手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校园教育教学活动范围内乱扔垃圾、倒脏水或者在课堂上吃零食者,经教育后仍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本院学生),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擅自留宿校外人员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扰乱学生住宿管理秩序,干扰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私用炉具、电热器、违规电器、私拉乱拉电线、灯头和点蜡烛照明等,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等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擅自租房居住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经教育不改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私自外出造成的安全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九)未经请假,夜不归宿,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违反学院作息时间,不按规定时间回宿舍就寝及晚归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晚归学校或宿舍指从当日2400至次日凌晨100,超过凌晨100按夜不归校处理。受到晚归学校处分的同学晚进宿舍不重复处分;

(十一)违反学院宿舍管理规定,不按规定时间离开宿舍、不整理内务、不打扫宿舍卫生,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违反学院规定,私自在校园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违反学院规定,不服从门卫管理强行出入校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四)违反学院规定出入校门、宿舍门,翻越校园围墙(围栏)、宿舍窗户出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五)在学习、实验中违反操作规定造成人身伤害、设备损失事故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六)违反公共集会、体育比赛和其他公共场所纪律,起哄闹事、掷砸物品、扰乱教育教学生活秩序,不听劝阻者,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干扰活动正常开展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七)未经批准擅自组织群体活动并在组织群体活动时造成事故的,责任由组织者及全体参与者自行承担,并给予组织者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八)违反学院规定,在校内外从事宗教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对故意损坏公物及他人财物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对情节特别严重,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利用网络扰乱公共秩序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登录非法网站、盗用他人IP地址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恶意破坏网络硬件造成网络不能正常运行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监考人员要求其出示考试有关证件而拒绝出示的;

(四)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五)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六)在考场及其周围喧哗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七)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八)将试卷、答卷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九)预先约定团伙作弊,因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实施的;

(十)纠缠、恐吓、威胁监考人员者;

(十一)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十九条 学生本人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取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设备的;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

(六)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七)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八)交卷后有意在考场逗留,向他人泄露试题答案的;

(九)通过伪造证件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十)考试结束后,在试场内发现有作弊痕迹或阅卷中发现有雷同卷面内容的;

(十一)参与团伙作弊的。

第二十条 学生在各类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恶劣,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可以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二)预先约定,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组织利用网络、通讯工具等作弊的;

(四)其他严重作弊行为。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学期中连续2次及其以上被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记过处分;连续2次及以上被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在进行科学研究及撰写论文、报告中,有弄虚作假(如伪造数据和运算程序等),或以抄袭等手段剽窃他人成果者,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发布相关代考、代写论文,买卖论文、作业等信息者,或有其他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损害校风学风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上课、政治学习、实验、实习、设计或参加军训、劳动、社会实践、运动会等活动中无故迟到、早退、缺席,给予以下处分:

(一)一学期旷课累计101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旷课累计202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旷课累计303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旷课累计达4049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学生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后,又继续旷课者,旷课累计至50学时及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一学期无故迟到、早退累计3次可作为旷课一学时计或者迟到、早退15分钟以上记旷课一次,给予相应的处分;

(七)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应予退学。擅自离校期间,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违纪情形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不承认错误或受处分后无理纠缠者;

(二)对举报人、证人实施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三)在学院已受过处分、屡教不改者;

(四)如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根据其违纪事实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第二十六条 违纪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

(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查处问题者。

第二十七条 处分附加

(一)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612个月改正期限:警告处分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8个月;记过处分10个月;留校察看处分12个月。学生改正错误,期限到期的,按《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实施办法》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资助、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二)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者,在处分期间有立功等突出表现,可减轻或提前撤销处分;在处分考察期态度不端正,无改正错误行为的,可延长处分考察期,在处分考察期内又违纪的,则加重处分,学生处分考察期内,取消其评优、奖助学金资格。

第四章 违纪处分的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二十八条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二级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初步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审核;学生工作部根据审核情况提出处理决定,转院部校核无误后发布生效,并报学校备案。院部保留会议记录、调查报告、考勤、学生检查、学生旁证材料、辅导员与学生谈话记录及意见等有关学生违纪佐证材料存档。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初步意见,附会议记录、调查报告及考勤、学生检查、学生旁证材料、辅导员与学生谈话记录及意见等有关学生违纪佐证材料。提交学生工作部研究,学生工作部根据审核情况提出处理建议,转院部校核无误后报分管院领导批准、报院长办公会研究生效;对被开除学籍处分的,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和处分,一般由学院有关职能部门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部)共同负责;涉及两个单位以上的问题,视不同情况,学生打架、偷盗、赌博、交通肇事等违纪事件由保卫处牵头,学生考试违纪的由教务处牵头,会同学生工作部与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部)共同进行调查,学生工作部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分意见,报学院批准后执行。对瞒报学生违纪情况的院部,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处分决定做出后,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部)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对学生的处理,应当程序正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准确、处分恰当。处分决定书包括(一)学生的基本信息;(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三)处分的种类、依据;(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违纪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后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后,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处理决定告知申诉学生;申诉学生如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复查决定后15日内向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完相关手续离校。

第三十三条 各级学生处分决定除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统一编号外,其他处分均由学生工作部统一编号、发文向全院公布。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需给予处分的,可以参照本办法中相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院学籍且在校学习的各类全日制学生,其他学生和学员参照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原《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2005.9)和《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常见违纪行为处理规定(暂行)》(新建职院〔20183号)同时废止。


 

违纪警示通知书

同学:

你因  

若继续下去,你可能会受到纪律处分。根据《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第   款规定,现决定给你予以警示,希望你引以为戒。

特此通知

学号:

专业班级:

(学院名称、盖章)

注:此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发给被警示学生,一份学院保存,一份送学生处备案。